藥害救濟制度之起源,在我國係有鑑於1990年代幾起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引發求償爭議,故1998年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之前身)著手籌措藥害補償制度,於2000年通過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制度之目的,係因藥品為疾病救治所必需,然而即便以正當方式使用,仍會有目前科技所無法預測且難以事先防範的風險,且考量藥品與病人所受危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證明,造成訴訟曠日費時,故參考德、曰立法例建立藥害救濟制度,以使得病人獲得及時救濟。依據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藥害救濟係以病人因正當用藥之不良反應,達到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為限;而依據現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