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第三審為法律審,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審查之界限;「統一法律見解」及「對於具體個案為法律上救濟」,為現行民事訴訟法規範下之第三審制度目的及功能。是第三審法院對於第二審法院確定事實及適用法規有無違背法令,有審查之權責。所謂違背法令,非以違背成文法為限;第二審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如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亦為違背法令。而民事事件第三審與一、二審功能之區分,涉及立法政策問題,與社會背景、法律文化等因素相關。司法院為落實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擬修法將最高法院定位為嚴格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排除個案救濟之目的;考量法律規範隱含社會價值之實踐意義,現今社會面象所呈現之價值觀念及法律文化,攸關最高法院法律審之功能取向,於形成立法之際,或值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