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在2018年提出大法庭相關草案,本文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予以評析。關於其審理程序,明定應行言詞辯論,以保障當事人之辯論權,並得引進專家提供法律意見,以深化辯論之品質,值得肯定。不過,在提案要件及徵詢程序上,或有值得再予斟酌之處,為避免僅以抽象法律問題為提案,應審慎判斷個案之事實上差異,以認定是否構成「歧異」,且在不影響系爭事件裁判結果之情形,不宜僅以裁判所據之法律意見歧異即提案於大法庭,以避免損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及有害訴訟經濟。再者,在庭貝組成上,應有更能反應最高法院多數意見及強化司法民主性之設計。司法裁判之見解統一,非僅有大法庭一途,藉由事務分配之專庭化及各庭庭員固定之方式,就特定領域之事件,如能僅由某一專業庭予以審理,其結果亦可趨近於「實質上一庭化」,以避免裁判歧異。此外,司法裁判為具有生命之有機體,仍宜保留其有自我改變、進步之餘裕,在一定範圍內尊重其變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