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基於平等對待原則,就類似事實之同一法律問題,應確保所持法律見解一致性。最高法院為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向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判例制度或透過民事庭會議或刑事庭會議開會研究討論而為決議,供院內各庭辦案之參考。司法院未徵詢最高法院意見,逕行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意圖引入國外「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及民事庭、刑事庭會議決議,是否適應我國社會民情,值得深究。本文簡介德國、曰本及法國大法庭制度,並就司法院研擬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修正草案可能衍生爭議之一、二提出質疑,期望司法院從事司法改革,應從根本即提昇法官品質開始,以免傷害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