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不僅能夠協助罪犯社會復歸,合乎修復式司法的期待,更合乎經濟效益,緩和日益嚴重的監所超收問題。可惜的是,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尚不周全,實可借鏡德國、日本的社區矯正法制。德日的社區矯正法制,皆以社會復歸為立法核心,重視個案的權益及獨特性,採取低度的干預手段;但在二國的立法傾向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立法分散,而日本採取專法。目前,我國的社區矯正法制採取分散立法的模式,散見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諸多法律之中,本文建議可以考慮採取專法模式,制定「社區矯治執行法」,並於制定專法的同時,全盤檢討社區矯正的相關配套。關於社區矯正法制的建構,應以社會復歸為主,並且重視個案化的社區矯正方案;更重要的是,應當充實執行社區矯正的觀護人員人力,進而調整社區矯正的機關組織,使社區矯正能夠真正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