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我國現行(2013年)專利法係規範於第58條第4項,其內容為:「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然而該條文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與「解釋請求項」之用語何者恰當?其次,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係「得」或「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再者,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僅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不得審酌其他內部證據(申請歷史、其他請求項等)及外部證據?最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僅適用於涉及侵權及有效性之法院民事訴訟程序,或亦適用於專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