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7年1月1日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9章更正(下稱「更正基準」),本次修正重點之一為「實質變更的判斷」,判斷標準在於更正後之內容(下稱「更正內容」)「是否可以達成原發明目的」,若更正後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無法達成或減損更正前之發明目的,即屬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例如,更正前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可達成發明目的甲,更正後可達成發明目的乙,因無法達成或減損原發明目的甲,即屬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相對地,更正前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可達成發明目的甲,更正後可達成發明目的甲+乙,即使增加原本沒有的乙,仍未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見該基準例1至例3。至於「發明目的」之判斷,基準指:「係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並審酌說明書中所記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認定該發明之具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