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善意父母原則,就是合作父母,於離婚事件中,包括從調解到法院之審理,乃至於到離婚後父母與子女之會面交往等,若能充分運用善意父母原則,能將離婚所帶來之衝擊減少到最低。於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但如何落實則有賴於善意合作父母原則之體現,本文提出之具體方案為:考慮將調解離婚前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之義務法制化、法院可藉由子女照顧史、共同親權、扶養費是否繼續支付,以及了解子女意願並非唯一判斷依據等事項綜合考量、以及親子最大接觸原則即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使子女與父母縱使在程序進行中,仍能維持正常接觸交往,此乃善意父母應有之義務,藉此可使當事人之衝突、猜忌減低,俾利離婚父母與子女間親子關係之正常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