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於二○一五年底悄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沒有引起國人重大的注意與討論,其主要理由除國土法具高度專業性,不易為國人瞭解外,其並未重大改變現行臺灣國土平面管制規範,亦屬其中一個理由。國土法沿襲區計法及都計法之體例,除國土分區外,亦作分級管制,並設定諸多變更管制之機制,以符合「彈性管理」之實務需求外,並沒有創新之管理方法,例如:行政程序、人民參與及權利救濟機制,仍與往昔規範大同小異。且因其係取代區域計畫法,所以更有許多區計法的舊制陰影。雖然國土法創設「永續發展基金」,但是過度遷就現實及規範過小,能發揮功能甚為限。本論文以國土法之管制機制、管制程序及權利救濟為評析重點,除提出批評外,並有諸多建設性之修改意見,期盼七年國土法正式施行後,能夠發揮其真正的規範效力及指導臺灣國土永續發展的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