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1993年進行公司法立法時,引入公司利益這一術語。但中國大陸法學界對公司利益的概念分析至今尚處於真空地帶。傳統普通法認為,股東因對公司享有控制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故公司利益應等同於股東利益,董事行事也因此須以股東利益為基點,無需考慮其他利害相關者利益。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與現代科技的翻天覆地式革新,這一傳統規則遭受猛烈批評,對公司利益的傳統定義也應予以反思,公司利益應在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延伸至其他利益相關者。這一新型解讀有助於保護其他利害相關方的利益,但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缺陷。英國2006年公司法試圖結合二者優點,在傳統與變革之間開闢第三條道路,提出「開明的股東價值」,然因其缺乏救濟途徑而徒具其表,掩蓋不了公司利益的傳統價值取向。在缺乏其他完備的替代性制度下,公司利益的傳統規則仍將繼續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