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入醫療刑法或民法的討論之前,就醫療行為本身異於一般行為的特性,必須先予以討論及定性,探究其表面行為之後所代表的真實意義,認清事實才能適用法律。 醫療行為的特性包含許多不同面向,但此處整理出的幾個關鍵特性,對於深入探討醫療法律問題,著實有先釐清之必要。醫療行為於介入患者健康時,已屬於開啟未知結果之因果進程,惟此因果進程與病患本身疾病之進程殊異,醫療人員所開啟的是為了試圖阻止原來疾病所造成之不利益的因果進程,為了避免病害的發生而啟動此因果進程,透過此行為試圖阻斷疾病持續發展所導致的病害。然而受限於當代醫學科技之發展,在醫療行為進行時,仍有許多的原因未知或結果無法有滿意的答案,即使醫療人員盡其所能注意,仍可能導致預期外之不利益結果,當此等的風險性質以及不確定性出現在人體上時,正是傳統觀念上傷害的產生,然透過醫療行為攔截的特性觀之,由疾病造成的損害及是否該歸責於醫療攔截失敗的損害當如何分配界定,其間仍有討論空間,不宜將全部之不利益歸責於醫療行為上。 此外,法界在界定醫療過失時,強調醫師的注意義務,會從醫師的專業性上出發,試圖透過歸納討論訂出醫療常規以為醫師遵循的標準,然而,在醫療實務上,除了有具體文字參考的專業知識以外,臨床上針對病患治療時,需將通案的專業知識轉換為適合於當前病患個案的治療方針,此時關係到個別醫師的裁量判斷,此裁量權才是真正落實病患個體適用醫療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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