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及專利法均尋求促進公共福祉,反托拉斯法藉由禁止不當取得獨占權及確保競爭之市場、價格以達到上開目的,專利法則透過對創造及揭露可專利性之發明提供誘因來為之,然兩者間長期以來存在緊張關係,因專利賦予之排他權得以讓權利人在市場上將可能之競爭者排除,並要求高於競爭水平之價格,這種超競爭(supra competitive)的訂價對於權利人回收成本及確保系爭專利之發明、揭露提供必要之誘因,然卻與反托拉斯法企求保障市場上競爭訂價扞格。當前以反托拉斯法來干預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之「逆向支付和解協議」(reverse payment settlement agreement)為智慧財產權法及反托拉斯法交會中重要議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