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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
201412 (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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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訴訟外和解契約之效力──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號評釋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本文評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告發布之指導性案例第2號判決,首先指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由債務人撤回上訴者,當事人基於和解契約在實體法上之確定力,應當按照和解內容履行。其次,遇有債務人未依約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非但得依法解除和解契約,亦可因債務人撤回上訴致使一審判決確定,從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債務人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餘地。指導性案例第二號裁判要點之法律意見,殊值贊同。
起訖頁
108-119
關鍵詞
民事訴訟
、
執行
、
和解
、
撤回上訴
、
不履行和解
、
執行一審判決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412 (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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