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梅案提出了實體法的合同效力銜接訴訟法的司法效力的課題。首先,撤訴是訴訟外和解協議的內容,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應就撤訴合意的效力做相應司法審查。其次,二審期間訴訟外和解的不履行可否解釋為附停止條件的合同,能否一概認定其效果相當於執行和解協議。再者,和解協議中一方義務不履行的場合,該協議可否解釋為附條件的和解。最後,民事執行中宜完善不當執行時的異議申請制度。總之,指導性案例不宜簡單地以履行和不履行承認或否定和解協議的效力,而宜在法無明文時具體地提供更為多樣化的案例,以此實現一定的類型化,利於鼓勵自主型解決糾紛模式的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