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為社會所必需,且具有複雜性、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對於醫療服務從業者,在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上,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此歸責原則應一貫地貫徹在醫療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資訊告知領域。法律對資訊告知領域的區別對待,並不體現在不同歸責原則的選擇上,而是體現在不同過錯判定標準的選擇上。在醫療產品侵權領域,對於醫療服務提供者,法律仍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讓醫療服務提供者免於產品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纏繞。在堅持過錯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中國大陸的醫療損害責任法有必要向「小而精」的方向發展。「小」體現在將主要精力放在「診療」和「資訊告知」領域,「精」體現在精心構造「診療」和「資訊告知」領域的醫療侵權法規則,如完成對醫療過失判定標準、資訊告知標準和因果關係判定標準的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