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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
201412 (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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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財團法人
作者
蔡晶瑩
中文摘要
法人依其組成基礎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為「財產」之組織體,以「獨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僅能為公益之目的而存在,其組成分子為財產而非自然人,財產本身無法作為決策或最高意思機關,因此其運作與管理,須透過自然人之行為;其受委託處理法人事務之自然人,應依捐助章程之內容並遵循其目的,執行並管理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其經營之主要事業須為公益目的事業,但亦可同時經營營利收益事業,惟不得有礙公益目的事業之運行,並且基於營業而取得之收益,最終必須運用於其公益目的上。
起訖頁
39-51
關鍵詞
財團法人
、
捐助章程
、
捐助財產
、
他律性法人
、
公益法人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412 (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7271762201412004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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