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將「法不禁止皆自由」命題作為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該命題對私法固屬重要,但性質上其實為一項政治哲學命題。該命題在法源地位上為法理,而非制定法或習慣法。在理論上對該命題幾無任何深入研究、且現行法就各該案件設有明文的情況下,民事法官將這一貌似清晰實則高度不確定、位居候補法源地位的作為裁判依據,其妥當性誠值商榷。民事法官或有藉適用該命題來減輕或降低國家對私人之間民事活動的干預或影響的良好初衷,或有以命題來補強裁判論理的美好動機,各該判決在實體結果上也無不當,但結果或目的不能全然為手段辯護,而且補強論理不能以降低內部證立或依權威理由裁判的說服力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