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法制,涉及污染管制、產品安全管制、消費者保護及勞工保護,亦涉及化學物質之管理,性質上並非單純地屬於特定法領域,而是交錯地屬於各種法領域。本文由行政法院之案例出發,得出案例爭議問題之核心,在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間之關係,有待釐清。在透過對於德國法制之觀察及比較後,認識到二者在規範性質上具有本質之差異。藉由綜理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歷次修正及現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脈絡,可知該法由繼受美國法制,逐漸轉向引進歐盟REACH規則之制度。相關觀察,皆指向基於科學不確定性、未知性及危害變異性的因素,對於化學物質之管理應著重於資訊之掌控及分析。基於相關觀察結果,重行檢視我國化學物質法制,即可得知因未確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範性質,導致與其他化學物質法規之規範功能重疊。而2012年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修正草案,不僅未能調整原法制錯亂不足之處,更未清楚認識資訊公開對於化學物質管理法制之重要性,勢必將使法制之修正受到各界挑戰。本文藉由相關研究,點出我國化學物質法制上混亂之處,建議掌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之契機,對於化學物質法制進行通盤檢討,以健全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