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上的資訊強制定期公開,長久以來從1933年的Securities Act、1934年的Securities Exchange Act 以降,一直被視為美國證券法的主幹。七十多年發展下來,大體上仍在此一精神下持續擴張;觀念上,資訊的公開揭露也都被化約認為是保障投資人與交易市場秩序的最佳武器。而相同的邏輯,也為我國證券法所沿襲。但此種管制方式,與其長久以來在具體制度中呈現的支配現象相反,在學界裡一直有著懷疑與挑戰的聲音。主要的討論,在於強制性提供是否必要、資訊的最佳化與其效應、以及強制提供資訊是否真的提供了充分的保障等等。準此,本文從反對的角度出發,試著由個案與理論的路徑,針對現行強制揭露所面臨的限制進行討論。並希望藉此反對見解的闡述與分析,反省此一由Brandeis從新政時期(New Deal Era)以降理論的支配地位,並思考下一個世代證券法領域可能的管制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