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決定專利侵權重要步驟之一,甚至被認為專利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實際上,由於其與專利公示作用的衝突,充滿不確定性,甚至被認為是專利法原則中,最困難且最不可預測的。當被控侵權技術超出申請專利範圍文義之外時,專利權人可依據均等論,對與專利均等之技術主張專利侵權。而判斷被控技術與專利均等的比對方式,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主要採取智慧財產局編訂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其中規範:若被控對象之構件,與對應申請專利範圍之要件,「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則屬於該申請專利範圍要件之均等,兩者無實質差異。而所謂的實質相同,係指兩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若比對之技術手段、功能、結果其中之一有實質不同,則不適用『均等論』。而此一比對手段、功能與結果的方式,一般稱為三步測試法」。然而,「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對於如何適用三步測試法,並未有夠具體的說明。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歷來判決作實證分析,並比對美國法,探討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三步測試法進一步的適用程序與規範,檢視其中的妥適性,並提出作者之觀察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