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科學技術基本法》開放學研機構擁有研發成果的智財權利之後,政府積極補助各學研機構成立技轉單位,表示推動產學技轉的努力與決心。但技轉單位在技轉三方關係之中,發揮的功能可大可小,尤其在台灣強調專利授權的技轉模式,往往讓技轉單位成為專利申請辦理單位,而少人去探討技轉單位是否有應該進行多元智財布局與智財管理,當然更少人去追究技轉單位本身的專業與效能是否足以承擔。學研機構的研發人員雖然創造了研發成果,但研發成果並不等於可商品化的技術,這段產學落差,理論上則應由技轉單位來協助弭平。但目前學研機構的技轉傾向強調專利授權模式,專利授權雖為技轉的重要型態,但技轉模式應視技術與產業特性而定,多元彈性的技轉模式,對技轉單位則是更大的考驗。在國家一步步下放智財權利、開放技術移轉模式的同時,技轉單位更應具有專業與效能,否則徒法難以自行。本文即從技轉單位的角色與功能,討論影響技轉績效的原因、並進而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