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目前專利保護之取得可透過各國之國家專利局授予其國家專利,或透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體制下之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取得;另一種方式,則是依「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途徑之歐洲專利申請案(Euro-PCT申請案),於進入國家階段時指定歐洲專利即進入歐洲階段,則可選擇以歐洲專利局受理審查。「歐洲專利公約」由1973年開始迄今(2013年),已歷經40個年頭,於專利取得方式與「專利合作條約」同屬「一次申請程序,可指定多國授予」的型態,即專利授予程序為具有「單一的」及「統一的」特性,對專利申請人而言,可減去必須各國分別申請之不便與複雜;然而授予專利後之權利效力,並不具有「單一性」,即無法於所有締約國境內直接生效,必須於准予專利後進入指定程序,再分別指定生效國家,且只能於指定國家境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