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刑,由字面上來解釋,就是指犯罪人之刑期,不預先固定,使受刑人了解的刑罰制度。然而,同樣的不定刑期制度,有可能是因為主權者展現其意志,而任意加重或減輕處罰;也有可能是基於教育刑之理念,以犯罪人復歸社會之成果,作為刑罰執行之依據。目前所討論的不定期刑,係以後者為大宗。由於絕對不定期刑之理論基礎,係奠基於教育刑的理念之上,著重刑罰對於犯罪人的特別預防之觀點。在廿世紀初,人類學中之行為科學發展到巔峰之際,被認為是一個有效而且進步的觀點,從而使教育為基礎的絕對不定期刑制度成為顯學。然而,隨著行為科學發展的瓶頸、國家對於較為經濟之社會控制手段之需求,以及對於被害者以及關係人的再關注運動,因此於廿世紀後半世紀,絕對不定期刑制度受到法律實務界的挑戰與質疑,逐漸在刑罰學上脫去其實用性之外衣,雖然,此一理念在目前制度設計上,仍殘存著一些影響力,但大致上來說,已經成為了刑罰學的崇高理念之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