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權之邊境執行情況並不相同,例如美國,一般係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核發排除命令再由海關執行;臺灣在2014年1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專利法增訂第97條之1施行前,是由專利權人向法院聲請禁止侵權貨物進口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准許後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海關配合執行,但在2014年1月22日施行後,法制上採取與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相同之方式,由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貨物。在商標權及著作權部分,美國、中國及臺灣三方均由海關提供簡便的備案制度,供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登記,由海關查驗可能之侵權貨物(臺灣稱作「提示」,其作用在於商標權及著作權之權利人先向海關登記,在海關發現疑似侵權貨物時通知權利人,使權利人得向海關申請查扣,但專利權部分尚無提示之適用)。比較特殊的是,中國對於專利權之邊境執行,亦採取類似美國的備案制度,在貨物扣留後,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與海關備案制度配合執行。其中,關於臺灣專利權之邊境執行,往昔因海關創設法律所無之執行條件,導致執行困難,而新修正之查扣制度是否亦有相同問題,為本文所欲探討之焦點,擬提出相關分析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