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有「引誘侵權」規定。35U.S.C.§271(b)規定「任何人其積極地引誘專利侵害行為應與侵權人一樣負責」。「引誘侵權」的一個要件為「直接侵權」。傳統來說,「直接侵權」要件即為§271(a)的直接侵權行為。針對方法專利,系爭請求項的所有步驟須由同一人完成。然而,此原則在2012年的Akamai Techs.,Inc.v.Limelight Networks,Inc.案中被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推翻。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直接侵權」要件不須由單一個體完成。本文在解析本判決多數意見解釋「直接侵權」要件時所採取的各點理由,並評論不同意見的妥當性。「直接侵權」要件不再問直接侵權人是否應負責,而是注重系爭方法請求項的所有步驟是否被執行。多數意見和不同意見雙方有法律解釋方法論上的差異。多數意見雖論證有瑕疵,但不同意見的反對意見卻不見得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