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判決理由所載上開洽談過程,雙方公司專案團隊,針對「買賣晶圓三廠廠房」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協商程序等細節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旺宏公司盧志遠、王耀東與力晶公司蔡國智、朱憲國等人開會討論晶圓三廠交易事宜,及共同(委託)開發、代工服務之可行性,並在此原則下開始購廠案之議價。而旺宏公司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底起(約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旺宏公司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台搬回二廠。至此,就旺宏公司而言,處分該十二吋晶圓廠似已屬確定。蓋雙方已針對重要之點達成協議,意謂雙方已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則其後續之簽訂契約及經董事會決議之過程,僅係逐步完成契約所示條款之程序,仍難謂達成協議之時非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