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當今世界唯一由聯合國制定並通過的有關國際貿易法的國際公約,在統一國際貿易合同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遺憾的是,由于《公約》訂立年代久遠、諸多條款含義不清、法律漏洞太多及自身解釋規則不夠明確、具體等原因,《公約》遠不能適應經濟及法律全球化飛速發展的需要。考慮到《公約》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進行及時修訂,鼓勵各國裁決機構積極運用動態解釋來參照相關資料(如公約的一般原則、外國判例、學者著述及國內法等),有助于澄清《公約》的模糊規定或補缺填漏,促進《公約》的統一解釋和適用,實時解決新形勢下的新問題。動態解釋具有悠久的歷史,得到諸多法理及許多裁決機構司法實踐的支持,符合公約目的與宗旨的要求,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各國裁決機構在動態性參照相關資料中,應在遵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整體解釋原則的前提下,優先適用《公約》自身規定的解釋原則。同時,應緊密結合新形勢下的新問題,合理、公正地進行識別和解釋,充分發揮可參照資料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既有效抑制司法能動性,又能確定公約用語的新意,實現《公約》關于減少法律障礙和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目的和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