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會議紀要》系統總結了我國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中的釋明規則,並呈現出新訴訟資料釋明的發展趨向,要求法官避免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借助釋明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不過,新訴訟資料釋明在我國並無規範基礎,也無廣泛的實踐支持,其背後是對《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規範目的的擴大理解與適用。《新證據規定》第53條第1款將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單一目標轉換為當事人權益保護、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以及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多元目標,其不僅不排斥釋明,反而與釋明形成有機統一體。《新證據規定》要求釋明應建立在當事人辯論和案件審理焦點的基礎之上,通過案件事實的明確化和完整化識別當事人的訴訟目標,由此將《九民會議紀要》中的新訴訟資料釋明拉回當事人權益保護的範疇,強調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以《新證據規定》為基準,《九民會議紀要》並未真正在我國建立起新訴訟資料釋明,相關釋明依舊限于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