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複雜的、條塊結合的科層官僚體系中,突發傳染病信息發布的法律設置應當體現決策責任原則、集中權威原則、就地效能原則和監督矯正原則的精緻結合。現行法律體系中,信息發布的決策和發布的執行不分、決策者責任不明,分類分級發布的法律授權存在矛盾衝突,信息直報受系統設計與地方干預的制約,不確定信息發布的要求未予明確規定,專家監督的權力與職責沒有建立,人民監督的空間也未順應時代和傳染病防控特定需要而得到應有的保障。這些問題皆需通過精細巧妙結合四項原則的法律改革予以應對,才能有效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爆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