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論文《論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于婚後所生利益的歸屬》將此類利益分為孳息、投資收益和增值三種形式,並且總結出個人財產說、共同財產說和部分共同部分個人財產說三種不同觀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以是否凝結對方貢獻(協力)為標準確定其歸屬于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釋(三)》,而且有相當的學者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對境外立法司法介紹,上述三種觀點無論是基本內容還是論證理由均有較大變化和發展。個人財產說被《婚姻法解釋(三)》在確定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歸屬上吸納,但是其漠視夫妻另一方的貢獻(協力)以及理論依據上依賴物權法原理,基本為學術界擯棄;共同財產說在年輕學者的重塑之下呈現出相當的說服力,但是終因漠視夫妻個人財產利益的保護、與我國現階段的夫妻財產制立法理念不相契合而未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部分共有說以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種類為標準確定歸屬,不能準確反映另一方的貢獻(協力)。“貢獻(協力)論”仍然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受到“不符合法律解釋學”質疑、“碎片化”質疑、“貢獻論”不確定性質疑,需要一一予以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