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131條對類別股制度作了授權性規定。據此,國務院確立了優先股制度。分類表決乃類別股制度的重要內容。分類表決源于對財產權和控制權具有不同偏好的股東的特別保護需要。需要進行分類表決的事項一般與類別股股東權益直接相關。基于公司自治和類別股股東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國《公司法》應當允許公司章程增加分類表決事項,特別是將與類別股股東權益無關的事項納入分類表決。非公眾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或其他安排導致事實上出現兩類以上股份(股權)的,公司章程亦可約定特定事項須經分類表決,並對分類表決機制作出自由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