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各罪立法模式究竟是“犯罪既遂模式”,還是“犯罪成立模式”,在刑法學界持續爭議了三十多年而未有定論。未有定論的根本原因在于:無論“犯罪既遂模式”,還是“犯罪成立模式”,均非對我國刑法分則各罪立法模式的真實形態描述。學者們主張其中任何一者,均是誤讀立法的表現,從而造成其理論爭鋒淪為隔空喊話,難以達成共識。一般而言,學者們誤讀立法所產生的理論爭議不能當然表明立法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但是,我國刑法分則各罪立法模式難以契合當下中國刑法最具現實意義的規範引導目的,因此需要在規範引導刑法目的的指導下,運用可罰預備行為正犯化、刑法分則基本犯的法定刑既遂化和中止犯、未遂犯的處罰範圍分則明確化立法技術,對刑法分則各罪立法模式進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