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刑法的建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解決機器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現有的研究以公司刑事責任作為媒介,以此論證,同樣作為非自然生命體的機器人亦可以承擔罪責。然而,以現行法中已經出現的責任主體(自然人與單位)為線索,對刑事責任概念的學術史梳理後不難發現,這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徑:傳統刑事責任強調倫理非難性;公司刑事責任並非其它,只是作為集合體的領導集體的責任(Gesamtverantwortung),人在倫理上的可非難性仍是公司刑事責任概念的核心;機器人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奇點理論缺乏科學依據,技術倫理的限制決定,機器人反控人類純屬杞人憂天,機器人刑法的建構實無必要。機器人刑事責任概念之下,應當重點關注人的責任問題,即如何在相關自然人(設計者、製造者、使用者)與社會之間合理分配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