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可靠是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據排除的獨立根據之一。作為一種基于證據內在屬性的排除,不可靠證據排除與基于外部政策的非法證據排除有截然不同的規範目的、啟動條件和運用邏輯。不可靠證據排除的規則化不僅可增強證據“兩力”“三性”理論的彈性和張力,理順刑事證據真實性審查判斷的邏輯順序,還能滿足司法者的多重現實需要保障事實認定的準確、公正和高效。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普遍認可和自覺適用,基本實現了其預期功效。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付之闕如,司法解釋中的定位不清,導致其在規則構建和實施方面存在很多問題。當務之急,應進一步明確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與其他排除規則的關係定位,構建不可靠證據排除的程序保障性規則,並調整和完善不可靠證據排除的範圍和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