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高空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規則是存在問題的,社會指責其具有“連坐”責任的性質並非不當,法律適用的效果不佳。民法典編纂幾經修改,完善了這一規則,將禁止高空拋物規定為每一個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自己承擔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在案件發生時及時進行偵查,查清真正的違法行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建築物管理人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確實無法查清真正的侵權人時,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並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行使追償權。應當繼續進行的工作是,探索設立社會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以替代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墊付補償責任,改為自救助基金墊付,根除高空拋擲物損害責任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