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應該本著夫妻身份共同體特點,堅持兼顧主觀意思(共同意思論)和客觀用途(用途論)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充分涵蓋因民事法律行為和非因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實現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債權之間的利益平衡。作為民法價值判斷問題,在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立法條文安排上,應該注意區分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與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在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上注意區分“共債共簽”的原則與“共同用途論”“單方用途論”的例外。法律適用過程中,結合要件事實論的民事司法技術,當事人圍繞夫妻共同債務存在請求、抗辯、再抗辯的動態展開過程,對應的舉證責任也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