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成立離不開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質”的具備,而不計較“量”的多寡,就是說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為事實上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據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實際管理事務時產生的利益是多還是少,產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歸責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響具有管理意思的認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或侵權責任的問題。在其他要件具備的前提下,管理人對事務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思的,成立適當的無因管理,否則,為不適當的無因管理。務請注意,該意思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許多情況下還不得背離客觀規律、社會常識。不真正無因管理依其具體情形分別適用侵權法或不當得利制度,僅在如此對待特別不利于受益人的情況下才可參考無因管理的規定。本無義務的第三人主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