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是連接政府管制與市場交易的管道之一。對強制性規定的定性決定了政府管制介入市場交易的程度,但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卻缺乏可操作的判斷標準。實證研究發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款引發的合同效力爭議最為常見,主要涉及市場准入管制、交易行為規範、交易標的限制、集體決策程序等情形。法院在處理效力爭議案件時主要考慮了合同自由、誠實信用、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以及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關係。為處理好政府管制與市場自由之關係,應當減少對轉介條款的依賴,嚴格限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適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