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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2003 (20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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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黨組織與國企監督機制的融合
並列篇名
On the Integration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s between Party Organization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
作者
楊大可
中文摘要
《民法總則》對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的規定使監事會成為所有蘊含營利性因素國企的必設機構,進而成為可供黨組織選擇的融合對象。相較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監事會因其監督職責的內核與黨組織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為核心的領導作用高度契合,可作為更為妥適的融合對象。將黨組織整體融入現行監事會的“集中參與”模式更為可行。國企黨組織本身享有的針對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權、薪酬決定權以及針對“三重一大”的決策權,將成為監事會與黨組織融合後對公司經營管理實施高效監督的有力保障。
起訖頁
87-95
關鍵詞
黨組織
、
國有企業
、
法人治理結構
、
集中參與
、
監事會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2003 (2020:2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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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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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的私法效應:強制性規定司法認定的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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