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的一種訴訟功能劃分,對于體系性地認知和解釋行政訴訟規範,具有重要意義。從比較法的視角觀察,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的區分標準有二:一是訴訟目的,二是法律爭議的性質。行政訴訟的功能首先要由《憲法》做出規定。我國憲法規範中並無類似于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的一般性訴權保障條款。相反,包括《憲法》第41條在內的規範框架,確定了合法性在憲法價值中的優先地位,這構成了我國行政訴訟客觀訴訟定位的憲法基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條款、合法性審查原則以及判決種類,進一步夯實了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功能。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功能定位,能夠實現對合法權益的更完整保護以及對公權力行使的更全面監督,並為司法機關高效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提供了制度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