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中的知識產權相較于傳統的知識產權,在類型和被侵犯的行為樣態上均有新的發展,這使得當前知識產權刑法體系應對起來捉襟見肘。主要表現為對侵權後果客觀量化更加困難,以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追責路徑存在缺陷。究其原因,既有知識產權刑法體系的疏漏,也有先刑後民審判程序安排的缺陷,還包括風險社會中知識產權權利的複雜化。合理的應對方法包括:在未來的刑事立法上,應將新的侵害行為和種類包括到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中;在司法上,可採用刑民實質融合的審判模式,並應合理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從客觀結果精準量化的認定路徑轉向綜合後果考量的認定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