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在檢察體制改革中占據愈發重要的地位。縱觀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呈現出各有側重的改革邏輯並逐步走向系統的機構設置樣態。圍繞去行政化、實現檢察獨立的中心思想,從國家層面推行了大部制改革、主任(主訴)檢察官制度以及“捕訴一體化”等制度設計,但也隨之暴露出一系列與訴訟機理不相適應的弊病。追根溯源,其原因在于多重改革目標下形成的掣肘效力,檢察權的核心權能仍有待釐清。未來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法律監督為核心地位,將檢察權運行模式的優化作為內設機構改革的主線,注重檢察監督力量的整合,劃定權力清單、保證檢察權獨立運行,並推動內設機構與辦案團隊靜態與動態的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