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甘冒險現象的規制有獨立抗辯模式和綜合適用模式兩種。我國應採綜合適用模式,不應採獨立抗辯模式。從裁判結果看,自甘冒險案件核心在于合理分擔損害,應對當事人的行為作綜合評價,不能僅因自甘冒險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害。從法律傳統看,獨立抗辯模式是英美法欠缺體系思維的產物,綜合適用模式更符合我國民法的體系思維傳統和司法傳統。遏制侵權責任泛檻的正道應在強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而非引入獨立抗辯模式。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後繼續採納獨立抗辯模式並雜糅綜合適用模式,仍不理想,但限縮至“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較二審稿有所改進。若草案條文以其現狀成為法律條文,解釋論上應嚴格限制該條的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