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 [2018] 2號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三規則: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和舉債合意。此舉有助于解決“一方名義所舉經營之債”性質認定難的問題,但認定規則的內部關係,尤其是“共同生產經營”規則的獨立性值得商榷。因經營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經營形式、債之發生原因和經營者過錯,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違背了商事組織運行規則。實質上,因適用共同生產經營規則而認定之夫妻共同債務中,部分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並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經營之債為企業債務,部分債務因“舉債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債務,其他部分則因家庭受益而最終滿足“共同生活”認定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