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傳統倫理觀念,民法上的身體權被構造為消極性利益,與人體相分離的身體組成部分被認定為物,但是現代倫理觀念轉變與科技發展提出了變革身體權和身體認定標準的現實要求。身體權因憲法基本權利的輻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權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規則的迫切要求,逐漸發展出積極自我決定的權能,成為以人格發展為目的對于身體排他的自我決定權。在這種情況下,身體的判斷標準從物理一體性轉變為功能一體性,與人體相分離的身體組成部分並非一概為物,其中仍繼續發揮身體功能的分離部分在教義學上應歸入身體的範疇,受到身體權的保護。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對身體權進行了規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間,應當對當前科技環境下身體與身體權的所有問題進行全面而明確的規則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