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只能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該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體出具的獨立保函是無效的。獨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不宜認為其是對保證合同從屬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事實上是承認了一種全新的不同于保證的擔保方式,而非對既有保證制度的突破。既然獨立保證效力上獨立于基礎關係,其部分排除從屬性,因此,在獨立保證中,保證人行使抗辯權要受到嚴格限制。獨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其也有權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獨立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情形下,債務人應元條件地負有償還保證人所支付金額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