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家事紛爭事件之處理,原來並無統一之法典,而是採行多元程序併行之制度,其程序規定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等。此等制度設計,常使同一家事事件或相關家事事件須適用不同之程序法而分別處理,導致程序多重開啟,恐有重複浪費司法資源、或前後裁判紛岐甚至矛盾之情事發生,不合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程序安定性等程序原則之要求。司法院有鑑於此,自2000年起成立委員會研議一部統一法典「家事事件法」草案,歷經了十多年之研議,於2011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立法,自2012年6月11日施行。家事事件法規將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統合成單一法典,且將關於確保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促進程序經濟、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兼顧未成年子女及所有家庭成員包括老人之最佳利益等要求之精神,納入規範,進行大幅度之變革。茲就家事事件法規定之特色及其制度機能,為簡要式之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