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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可燃性纖維或飛絮場所之用電設備裝置規定修正
作者 蘇文源
中文摘要
經濟部能源局因應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電業法,107年07月17日將「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名稱修正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並大幅修正條文,另於109年2月11日再次進行修正,對原特殊場所(修正前原分為1.有危險氣體、蒸氣場所;2.有塵埃場所;3.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4.火藥庫等危險場所;5.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6.潮濕場所;7.公共場所)內有危險氣體、蒸氣場所及有塵埃場所之危險場所分類,改分為1.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0區、1區、2區分類之場所;2.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3.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並納入國家標準CNS及國際標準IEC對於「區」分類場所之相關規定。
起訖頁 9-10
刊名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季刊  
期數 202004 (28:1期)
出版單位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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