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從源頭防止機械類產品衍生之危害風險,勞動部研析發現每年車床等機械平均造成50人次職業災害,爰規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將該等機械納入源頭管理,要求製造者或輸入者須確保機械符合安全標準,完成資訊申報網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勞動部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20條之1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2086號公告,「指定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與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搪床、銑床、傳送機)應適用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