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建立並確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5項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民國106年9月7日修正),依該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職業安全衛生署並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為強化勞工特殊健檢之健康分級管理,爰於108年6月18日公告修正該作業要點第5點附件2「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表」之訪查內容及評分標準。 |